水污染物质-概论

水污染物质-概论

许多个人家庭和商业单位中使用的物质都是水污染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如果渗透到地下水或水体的地水准平面、进入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或只是进入地面就可以造成严重的卫生危险的物质。

 

因而,我们有责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通过构建可靠的贮藏器和附加的收集系统以及其他安全设备避免管路泄露。因而我们能够实现以下目的:

  • 如果有害物质渗透入水体或废水处理系统中,而且出现了泄露时,可以避免其污染水或水处理厂,
  • 尽可能使危害和所含危害效果最小化
  • 对水污染物质进行具体识别,并根据其对水不同的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联邦政府制定了基本的指导方针用以对水污染物质进行等级划分。

联邦政府通过在水务管理法案(WHG)第19gff条的框架中具体确立以下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同时在联邦政府法律中得到具体体现:

 

用于处理水污染物质的装置:

  • 必须以转移对水体污染或排除对水的属性任何有害改变的方式设计、建造、建立、维护和操作;通常,这些事项必须符合公认的技术规章。 

 

没有把保护水体作为其次要作用的装置必须, 

  • 经政府机关许可,
  • 在自行监督过程中调试前由操作员检查并且,另外,每5年由指定监督人进行检查,
水务管理法案的实施

联邦国家是实施水务管理法案(WHG)的政府机构

 

20世纪80年代末在州际政府机构中负责水资源的联邦国家代表提出了一个关于旨在处理水污染物质的工业设备和关于专门的公司的法令草案 ( Download: Muster-VAwS),在此后的数年中这些法案被适时地分别纳入了联邦国家法律中。

 

基于此,联邦国家就工业设备(VAwS)形成了其具体的法令;这些法令就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

  • 旨在处理水污染物质的设备需要被保护的情形(基本义务),
  • 何种设备必须通知联邦当局(报告义务),
  • 特定公司的可谅解例外,
  • 哪些设备需要以及应如何由公认的专家监督(检查义务)
  • 根据水务管理规章在敏感区域设备应执行何种程度的限制(在水源和矿泉源头的受保护区域以及洪灾易发区域的要求)
  • 向政府机关举报危险事件的程序 (危险举报)
今后联邦政府发布的工业装置法令

随着联邦制度不断改革,与装置和材料有关的水污染控制问题的联邦法律也将出台。今后,关于水问题的规章也将纳入环境法(UGB)内。联邦国家法令将 被联邦调整工业装置法令(Bundes-VAwS) 所替代。目前,环境法(USB)正在起草中;因而联邦调整工业装置法令(Bundes-VAwS)也将很快起草并公布。